记者3月27日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安盟原副盟长赵云翔受贿和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云翔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云翔在2003年3月至2011年2月先后担任阿尔山市市长,扎赉特旗旗长、旗委书记,乌兰浩特市市委书记,兴安盟副盟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提拔和使用干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公路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财物1137.3万元、29万美元。在乌兰浩特市第四中学新建工程项目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让无资质许可证的承建方违规施工,使国家遭受471.1736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赵云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云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赵云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周建军 通讯员 李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