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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报6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3-04-20 11:08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在法院系统查纠“冷硬横推”、“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为了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最高人民法院18日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黄冈市中级法院为接待外地法院及相关单位人员,先后于去年12月19日和今年1月2日在酒店、酒楼吃喝消费6067元和8329元,并将用餐发票拿回该院财务报销。事后,该院党组成员董某某和办公室主任孙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潮安县法院因举办建院20周年庆典活动,于今年1月5日设晚宴22桌,花费2.4万余元,同时发给参宴人员每人价值257元的不锈钢保温杯一只,花费5.6万余元。事后,该院院长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晚宴开支由出席活动的该院领导共同承担,礼品费用由该院负责向领取礼品人员追回后上缴财政。

  习水县法院审判员余某某、袁某某于今年1月8日下午擅离职守,相约到茶楼打牌,被该县有关暗访组查获。事后,二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审判员任某某于今年春节假期之后继续自行放假,并以元宵节前办不成事为由对当事人推诿搪塞。事后,任某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绥阳县法院将本院警车借给该县某单位临时使用,借车单位司机于今年春节假期将该车开至某温泉停车场停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后,该院院长余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外借警车被责令收回。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庭长钟某某于今年清明节放假期间,私自驾驶警车到公墓为其亲属迁坟。事后,钟某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缴纳了用车燃油费200元。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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