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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公告
 

  4月20日,四川省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当前,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基础设施等工作正在高效有序展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7号)和《民政部关于高效有序支援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民电[2013]46号)精神,鉴于灾区交通、通信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为了支持灾区高效有序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近期原则上不要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协调民政部统筹安排。非专业救援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救灾捐赠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对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接收捐赠的单位,指导其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反馈和统计工作。

  三、对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提倡以资金为主,适应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捐赠物资和装备的,要提前做好与灾区民政部门的协调工作,有组织地运往灾区。

  四、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捐款,同级民政部门可逐级汇缴至内蒙古自治区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站,由自治区民政厅转交四川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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