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4月24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客观地讲,进入新世纪,我国环保理念有了很大提升,对环保的投入越来越多。但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环境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继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后,党的十八大更是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毫无疑问,党的十八大之所以这样强调,我想主要是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一个历史性的使命,不是三年五载乃至一届两届班子可以做好的。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建设不是短期行为,必须是长期地、持续地、一代接一代地去做。同时又要一步一个脚印、一个举措接一个举措、一个目标接一个目标地往前推进,抓好落实。更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而是要将其作为“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个系统当中。
然而,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品,这就决定了政府的财政投入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渠道。这是因为一个区域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同时,一个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减少很多建设项目,丧失许多发展机会,因而影响当地财政收入,最终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多为山区、林区以及江河的源头区。这些区域一般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而一旦这些区域为发展经济、摆脱贫困而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又必将破坏生态环境。实事证明,生态补偿机制,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加速器。同时,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积极变化不仅对本区域有利,也会给相邻区域带来生态利益。正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所说: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一起,不仅成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让我国生态状况总体呈现生态恶化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生态文明建设归根结底就是为了造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广大群众。为弥补重点生态区的人民群众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的贡献,改变过去保护成本较高、补偿偏低的现象,我们一定要以历史的情怀,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让群众广泛地、积极地、主动地、自觉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当中来,那么建设美丽中国就有不竭的动力,这样的生态文明就能够持之以恒。(刘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