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到2012年底,全区建设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房73.5万套,其中,城市棚户区安置房42.3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房2.1万套,林区棚户区安置房14.5万套,垦区危房改造安置房4.6万套,煤矿棚户区安置房10万套,均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
2008年以来,我区设立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统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保障棚户区居民权益,我区实行住宅征收最低补偿金额、最小调换面积住房保障制度。在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对低收入家庭征收房屋不足50平米的补足50平米,使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困难群众在征收过程中,居住条件得到切实改善。
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我区多方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加大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资金补贴力度,2008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逐年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5年共投入棚户区改造资金31.3亿元。同时,进一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积极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争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等办法不断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明确用地供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根据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单列、单报、单批、单供,及时供地、应保尽保。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与此同时,为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任务目标,我区实行了棚户区改造按月统计通报和约谈问责制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采取问责。按月对各盟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发布综合通报。并且加强棚户区改造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各盟市严格规范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李永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