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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确定每月第二周为“无会周”
 

  5月4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无会周”制度的意见,将每月的第二周(即每个月第一个星期日后的一周)确定为“无会周”,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保证各级领导干部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建立“无会周”制度。

  “无会周”期间,自治区不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召开工作会议,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必须按时召开的会议或中央、国家部委交由我区承办的全国性会议,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需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的会议,不受“无会周”限制。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立和执行“无会周”制度,切实改进作风,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工作。如遇法定节假日占用“无会周”部分时间的,只执行剩余部分时间,不再顺延。 (边吉)

[责任编辑 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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