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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同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自治区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盟市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各盟市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对盟市纪委、盟市党委各部门和旗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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