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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能否破解孝道入法焦虑?
 

  律师:彰显立法精神道德意义更重

  对规定中的“经常”该如何界定?它是否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的其布热律师。

  “法规中所谓的‘经常’并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还是需要靠‘公序良俗’来约束和界定,法律条文也很难去硬性要求子女回家探望老人的时间间隔。”其布热说,新法的出台是对某些子女忽视老人的一种提醒或约束,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该项法律对于不同人群是有不同的作用的,对于大多数成员来说,它还是发挥着彰显孝道和强调孝道的作用,这是一种鼓励措施,而不是一个制止和强制的法律。

  其布热认为,该执行内容不同于其他纠纷能够以财产来执行,目前只能按照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来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更多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趋势和正确的导向,目的是彰显孝道和强调孝道的作用,是一种鼓励措施,而不是一个制止和强制的刑法法律,其重心不在惩罚而在引导教育。因此,它的道德意义大于法治意义。

  其布热说,要想更加具体发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立法精神,就应提高全体公民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道德素质,充分保障子女探望老人的探亲假权利,政府和社会承担并建立起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才能保障这一立法落到实处。

  社会专家:需多方努力法理情兼顾

  “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最终目的不是让子女留在父母身边,而是让更多子女学会与父母精神交流,大多数父母对子女是无欲无求的,他们所期待的不过是孩子们健康快乐。”鄂尔多斯市民生社区书记陈艳说。

  对此,内蒙古社科院研究员陈红艳认为,“常回家看看”之所以激起层层涟漪,折射出的是深深的孝道焦虑。这种倡导性的立法,更接近道德训诫。当前社会的生存压力、竞争压力都让年轻人疲于应付,发达城市就业机会多,是年轻人趋之若鹜的原因,年轻人与老人天南海北,自然对老人的照顾会缺失很多。而《劳动法》早已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对于很多企、事业单位来说形同虚设,不过是员工写在纸上的权利,想带薪休假就等于主动辞职,不想干有的是人干。面对当前近乎残酷的就业压力,试问谁还会冒着丢饭碗的风险“常回家看看”。这些都是“常回家看看”受阻的种种现实因素。

  陈红艳表示,如果不能从法律上保障带薪休假和探亲假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不给常回家开“绿灯”,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仅仅还是纸上权利,那么即便是立法,“常回家看看”也只能是空谈。(记者王远征)

【观点】

法到还需心到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成为当下很多空巢老人的生活写照,电视、广播、猫狗宠物成了他们的伙伴。而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空巢老人的悲剧事件也频频刺痛社会。有资料显示,30%的独居老人患有心理疾患和抑郁症。对待老人的“关爱缺失”确实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了当前子女们对老人关爱不够,这本该由道德推动的亲情与良知,如今却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这多少让人心里不舒服,有人不禁要问,那亲情何处安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让法律和道德并肩发挥作用,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似乎也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

  因此,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执行,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有关方面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等你们有时间了,我不一定还有时间。”这是一位常盼子女看望的老人,在得到子女们忙碌的拒绝后发出的无奈叹息。法到还需心到。“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将它入法只是权宜之计,入人心才是最关键的。这就需要一个长期的宣传和引领,在社会重塑良好的道德风尚。(胡芳)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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