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期间《裁决书》下发
期间,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将起诉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情况告知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止仲裁的通知书送达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明确法院已经受理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在法院审理期内,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应中止对内蒙古汇金房地产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
2013年5月23日,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在相关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期间作出【2013】鄂仲裁字第80号《裁决书》,裁决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并中止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
2013年6月14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裁定书,认为在法院审理期间,有关部门作出裁决,起诉方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以前,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裁决书》和达拉特旗住建局出具的该项目重新招投标手续重新启用承建方,催促原承建方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工地留守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尽快离开工地。2013年6月1日,达拉特旗住建局依据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注销汇金时代广场施工许可证的函”。
张金贵说,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5月27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裁决内容,得知正式裁决日期是5月23日。5月26日,达拉特旗住建局已出具项目重新招标手续。
对于仲裁有无法律效力和为什么要进行合同中止仲裁?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立案部一位负责人回应:具体实体审查由达拉特旗办事处受理,达拉特旗的案子由达拉特旗办事处受理、结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只是出文书。
对此,张金贵说,双方的合同约定中提到的达拉特旗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相关部门在仲裁前也没有征求广东金辉华集团公司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部门应当接受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作出裁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的相关规定,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达拉特旗办事处涉嫌裁决程序违规。
其实,《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也规定:有等待决定或者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的情形应中止仲裁。张金贵认为,有关规定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在应诉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后中止仲裁,待人民法院裁定后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恢复仲裁或撤销案件。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中止仲裁通知后,仍然裁决,程序上明显违反规定。
达拉特旗住建局副局长王秉贵电话告诉《北方周末报》,对于双方的纠纷,住建局出面协调过几次,但不起作用,今年4月份,开发商未办理复工手续而开工被住建局责令停工,住建局要求待双方彻底解决相关争议,同意解除合同后再行招标承建方施工,后期开发商申请仲裁,终止了与原承建方的合作。
张金贵说,对于单方面仲裁的合法性,也许只能等待相关法院的最终裁定了。(王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