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五年内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认真贯彻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7月14日起,今后5年内,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严格执行中办发17号文件规定,已批准但截至7月14日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