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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规定:非婚生婴儿可以落户了
内蒙古新闻网  13-08-23 09:4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了解到,首府地区新生儿落户日前出台新规定,不能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可用亲子鉴定证明代替。非婚生育的婴儿,凭相关证明也可以落户了。

  据了解,根据新版《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生婴儿落户有以下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必须随母亲落户,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出生一年以内的婴儿可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出生一年以上的婴儿经派出所和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办事处证明、监护人情况说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可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计划外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办事处证明、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落户地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申请,经派出所和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按照出生(收养)上户。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落户的,凭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和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市级以上外事部门指定的翻译公司出具)、婴儿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父母(监护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未在医院出生的婴儿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应到市卫生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要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王宇婷 涂颖 高巍岳)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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