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土地征用、工程项目落实税款返还、道路工程、光缆下线工程、机场设备安装工程土地出让金补交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7年年底,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拟新建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并采用拍卖原盟委、行署办公场所等国有资产及土地的方式筹集新建办公楼资金。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国金向时任兴安盟委书记杨汉中提出由红都公司开发原盟委、行署土地,政府负责拆迁的请托事项,杨汉中表示同意。在处置兴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过程中,杨汉中滥用职权,让红都公司以底价8000万元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而且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
法庭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杨汉中表示大部分犯罪事实均认可,但对其中三起受贿事实存在异议;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杨汉中辩解称,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拍卖和新建事项是经过相关领导集体开会研究决定的,对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他只承担领导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在前期检察机关调查阶段,被告人杨汉中能如实供述和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亲笔供词,具有坦白、立功情节。
该案预计庭审1天,法院将择日宣判。(白冰 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