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下发《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提出了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早在7月下旬,山西也曾出台《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提出了二十条促进煤炭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当时被业界称为“煤炭经济二十条”。有人不禁要问,内蒙古出台的政策措施与之前山西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何差异?会给煤炭企业和煤炭行业带来什么影响?以下我们分别看一下内蒙古出台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内蒙古出台的短期措施主要包括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收费、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等。2009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出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其他煤种每吨15元。今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下调之后,褐煤生产企业吨煤将实质性减少支出2—4元,褐煤和无烟煤之外的其他煤炭生产企业吨煤将减少支出3—7元。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央和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按照吨煤价格150—500元测算,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可以帮助企业吨煤节约支出0.9—3元不等。清理规范铁路运杂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予以取消或规范,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这对于铁路发运量较多的煤炭企业来说,利好也是不言而喻。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发现,内蒙古的几条近期措施几乎都是实实在在的,或有助于降低煤炭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物流费用,最终提高煤炭企业市场竞争力。
内蒙古提出的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中期措施包括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力度、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费项目、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等内容。对比之前山西出台的中期措施不难发现,内蒙古提出的几条中期措施只是少了建立政府煤炭储备机制和解决重组整合遗留问题两项,除此之外,其他措施基本雷同。内蒙古之所以没有提到建立政府煤炭储备机制,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目前的煤炭储备机制并不成熟,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内蒙古缺乏像山西五大煤炭集团那样的地方国有煤企作为承储主体。至于煤炭重组整合遗留问题,内蒙古一直在循序渐进的推进煤炭重组整合,并没有留下明显的重大遗留问题。
当前煤炭企业深陷经营困境,煤价大幅下滑,库存增加,应收账款增加,流动资金普遍吃紧。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帮助煤企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如果能够清理各种乱收费,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便是雪中送炭。因为有了这些举措,煤企的资金链就能得到不同程度缓解,或许就能最终熬过寒冬、走出困境。至于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如果是没有指定明确的整合主体,仅仅是推动产业链上的优势企业对上下游进行重组,那这种做法应该得到认可,因为这样确实有助于形成产业链优势,并最终帮助煤炭企业和煤炭行业走出困境。
内蒙古提出的长期措施主要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与山西提出的十条长期措施相比,内蒙古的几条措施似乎显得有点单薄。但措施不在于多,在于能否真正找准方向、切中要害。安全是煤炭企业发展之本,因此加强安全监管毫无疑问。加快在建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和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均是在为目前过剩和今后新增煤炭产能寻找出路,为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至于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即是煤炭市场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内蒙古出台的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几乎就是山西的翻版,但又不是山西政策措施的简单复制。内蒙古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比较务实,多数措施都有助于缓解当前煤炭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
众所周知,煤炭市场目前的局面是因需求增长骤然放缓,煤炭供求失衡造成的。由于煤炭需求难以重现大幅增长,短期内煤炭供求失衡的局面尚难以根本改变。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都只能是缓解煤炭企业的经营压力,不可能显著改变煤企面临的疲弱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各煤企来说,想要真正走出困境,除了要充分利用政策措施外,最主要的还得依靠自身不断努力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