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为互助养老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哈斯说:“老年人再婚是一种特殊的、阶段性的互助养老婚姻。如果单纯从婚姻的角度看待老年人再婚,往往不能理解老年人再婚的本质。老年人再婚的本质不在于‘婚’,而在于‘养’,是纯粹的养老婚姻、生活婚姻。养老婚姻不是没有爱,而是爱在互相供给、互相照料、互相慰藉中。”
哈斯认为,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老年人再婚问题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同时,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远远大于婚姻本身的现实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养老方式。而造成老年人再婚障碍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一些子女封建思想观念作怪,认为老年人再婚子女脸上无光,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及老人的感受,甚至认为再婚是一件很不体面的事情;其次,最主要的就是有些儿女担心对方会把自己父(母)的工资和财产带走,不是真心实意的照顾老人。
对此,哈斯提出一些建议,老人如果自己的身体允许,应该掌握自己的财产权,要有独立的人格权,不能受控于儿女;作为儿女,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意识,不要认为老人的幸福就是单纯的物质享受,精神生活其实才是对老人更重要的。儿女们都应该积极发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自己的父母能够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从客观因素来说,社会上很多人还对老年人的再婚要求感到不理解,认为都好大一把年纪了,还结什么婚。他们不理解老人的精神需求。
“目前我国还不能把孤老的生活问题全部包下来。”哈斯补充说,“如果有条件的丧偶老年人结合在一起,也可以减轻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负担,还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嫌弃及虐待遗弃老人行为的发生。”
黄昏恋中也有游戏者
采访中,很多老年人透露出这样一种社会现象:黄昏恋中也有游戏者。准备再婚的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那些以前不认识、不了解,刚见过几次面的人,更应该慎重对待。
无独有偶,今年7月22日,央视二台《经济与法》栏目以《我替亡父“离婚”》为题,报道了呼和浩特市一起用假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侵权案。案件中,女方用假身份证伪造了全部结婚登记档案,导致男方在没有到结婚登记处就“被结婚”。现在,老人已去世,其儿女正在与女方为了房产的事打官司。
采访中,也有专家提出,虽然子女无权干涉老年人再婚,但是为了避免老年人上当受骗,子女应该过问老年人再婚问题,对对方要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老年人再婚被骗。
利用法律让再婚更稳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老年人再婚确实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比如子女干涉、生活习惯差异、财产如何分配、双方子女抚养等,而最为关键的还是财产分配。
记者从部分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也得到证实,再婚老年人离异案件中,涉及最多的纠纷是房产。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指出,子女反对单身老年人再婚,有些是因为感情上无法接受,但更重要的是老年人去世后财产划分问题。现实中,老年人没领证,倒可以与对方的子女相安无事,一旦领证结婚,家庭矛盾反而增多。因为《继承法》中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这无疑增加了继承人人数,会减少或稀释被继承人子女原来可以继承的份额,这样就容易引发家庭冲突。但是“非婚同居”也并不能带来一劳永逸,一些“非婚同居”的老人在一方去世后,处境十分尴尬,尤其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在同居的老伴过世后,无人赡养,也得不到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因为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一旦有一方去世,由此带来的诸如经济、赡养等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别无他法,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
为了保证老年人再婚的婚姻稳定,王慧建议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和制定婚前财产协议来防患于未然。首先,一般再婚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有存款,或者房产。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而婚后,对于财产的使用和归属,也应达成书面协议,合理安排婚后财产的支出,保证婚姻存续期间,支出和收入平衡,双方合理分担家庭开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其次是遗嘱公证。再婚的夫妻,多数都已经有了孩子,亲生的子女和父母之间为了财产都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生前就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将来的归属问题,避免日后子女为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记者 侯利珍 李国萍 马建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