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8条配套规定,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应知尽知,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理解《规定》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发挥其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解决“四风”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大操大办,严禁用公款宴请。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五条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一律收缴。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制止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