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下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时考核,是指除年度考核、个别提任考察、换届(任期)考察外,综合运用巡视、审计、督查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表现进行的动态性、经常性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整合资源、综合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平时考核主要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巡视机构巡视。结合巡视工作,由自治区巡视机构对被巡视地区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现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表现进行了解,在形成巡视工作报告的同时,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在形成审计报告的同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七条重大事项督查考核。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由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对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贯彻落实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地区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八条重大事件考核。在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派出相关事件调查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员参加,通过实地考察、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事发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对重大或突发事件时的立场态度、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处置效果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九条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考核。每年选取部分地区和部门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通过参加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情况,重大事项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情况考核。由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和直属机关工委派员配合,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参加会议和选取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和矛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使用情况考核。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过“一报告、两评议”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考核。由自治区编办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情况,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情况,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情况,实施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制度、使用空编报批制度以及完成控编减编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信访、举报问题查核。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认真核查,查实作出结论后,形成信访、举报问题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社交圈、生活圈考核。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情况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转任、调任考核。领导干部在转任或调任后的三个月内,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离任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形成离任考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