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呼尔查
各位代表: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3年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一年来,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贯彻落实,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不断增强工作实效,实现了新一届人大工作的良好开局,为推动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着力加强立法工作,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一年来,制定、批准了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好五年立法规划,是做好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基础。常委会注重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宏观和大局上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优先安排了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保障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43件立法项目,突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内容。常委会召开了全区人大立法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对贯彻落实五年立法规划作出了部署,为做好本届人大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重点立法。城乡规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城乡建设的百年大计。常委会适应我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需求,认真总结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制定了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重点对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建立了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依法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建设管理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依法保护大青山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常委会决定制定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在条例二审前,专门组织开展了集体视察,进一步明确了法规需要规范的重点内容。条例确立了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制度,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突出可操作性,就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机动车加装天然气动力装置、交管部门对违规行为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和限制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常委会还对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了一审,开展了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立法调研,进一步加快了各个领域的立法步伐。
认真履行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旗单行条例的审查批准职责,批准的法规主要涉及水土保持、草原保护、城市绿化、灌区管理、物业管理、民族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努力使地方性法规准确反映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体现自治区党委的改革决策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完善立法咨询顾问和立法论证制度,邀请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与立法工作,增强论证工作的针对性。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每项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出台法规的背景、依据都在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全年共有1783人次的人大代表参与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建议采纳反馈机制,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