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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将出台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保政策
内蒙古新闻网  14-03-07 20:28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晚报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保政策将出台

  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2万元以上部分分三段按比例报销

  根据包头市现行的医保政策,如果城镇参保人住院治疗,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则由个人承担。不过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包头将出台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这意味着原来个人承担的费用,今后也可以报销了。

  据悉,为减轻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负担,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市将于今年7月1日出台《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在校学生、无业居民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按照《办法》的规定,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为:城镇居民年度累计超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因病住院施治发生的合理诊疗及药品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治疗必须的诊疗和药品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2万元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0001至100000元部分报销60%、10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为6万元。

  另外,原来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发生如因自己不慎摔倒致骨折等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只报销在校学生这个群体的相关费用,其余城镇居民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不予保险,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所有参保居民产生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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