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12岁小学生周某与同伴在包头昆河景观大坝中玩耍过程中不慎溺亡。近日,周某的父亲周中山将5名玩水同伴及包头市昆河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6被告民事连带赔偿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中山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13年9月1日11时许,12岁的周某与好友张某一同到昆河北桥北面景观大坝河槽找朋友王某某玩耍。到现场后,他们顺利进入到大坝内,无人阻拦,当时王某某、赵某某、杨某国和杨某伟四人已经在浅处游泳,周某和张某也加入其中。其间有人提议到橡胶大坝上去玩,于是大家都到了橡胶大坝,玩耍过程中,杨某国提出大家猜拳,谁输了就先进到深水里游泳,结果周某输了。周某因不会游泳,不敢下深水。这时王某某说周某是“怂包”,并说“我帮你一把”,同时推了周某一把,周某就沿坡溜进水里了,周某喊“救命”,杨某国下去营救未果赶紧报警,孩子们向周围的大人喊救命,工人们过来救起了周某,但已经死亡。因与周某玩水的同伴均为不满14周岁,所以不构成刑事案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周中山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因丧子造成包括死亡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第一被告王某某明知橡胶大坝水深,也知道周某不会游泳,却将其推到深水里,是导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包头市昆都仑区建设局对昆河景观大坝的管理有漏洞,在大坝东侧北面没有设置防护栏,大坝二期工程还在施工,也没有派人管理,是导致周某死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与周某一同玩耍的其余小伙伴前往危险水域玩耍,对猜拳深水游泳的行为特别是王某某推人下水的行为没有反对和阻止,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周中山作为监护人教育不到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只向6被告请求损失总额的80%即43万余元。记者了解到,在当天的庭审质证环节中,各被告均表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我代表王某某父母对周某的不幸溺亡表示同情和慰问,原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但王某某推了周某一把的证据不足,而且周某会不会游泳,只有周某知道,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周某的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昆河景观大坝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该承担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因此周某的死亡与王某某没有直接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此外,张某、赵某某、杨某国、杨某伟的监护人及代理人均表示各被告没有参与猜拳深水游泳游戏,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该案中一同被列为被告的昆都仑区建设局,其下属单位昆河管理处辩称,他们在暑期的时候,已经通过昆区教育局下发通知,禁止学生假期到昆河边游玩,并且在《包头日报》上连续三天刊发警示文章,现场也竖立了300多块警示牌和护栏,并安排人员经常进行巡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周中山一家为河南人,从2003年来包头打工和居住。去年9月1日,在孩子周某去学校报到后当天中午便发生溺亡,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故给全家人造成巨大悲痛。法庭将择日宣判。(李爱平、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