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规模。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视频线路租用费等。
前款所称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其中:一类会议标准为550元/人?天,二类会议标准为450元/人?天,三类会议标准为350元/人?天。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综合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批准的各单位下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于10月底前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安排会议经费预算;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经审批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追加会议经费预算。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按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会议代表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及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会期、规模、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五)会议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自治区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解释办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6〕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会议费管理的通知》(内财行〔2009〕1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