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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交法》5月1日起执行 囊括“八大亮点”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1 09:42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新闻网  
 

  私家车油改气不再偷偷摸摸上路、不告知违章处罚不成立、同命同价进法规更尊重生命……3月25日,记者在红山交警大队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媒体见面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它囊括的“八大亮点”将在交通方面为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同时也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近10年来我区没有实施办法的空白。

  机动车可加装天然气装置

  近年来,随着汽油价格的高涨,为省钱部分车主偷偷将车进行“油改气”。改装后,费用虽有所降低,但没经交管部门的审核私自改装汽车属于违法,在车辆年检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5月1日起,《办法》为机动车加装天然气给予“正名”,明确机动车可以加装压缩或者液化天然气装置,这意味着曾经躲躲藏藏的改“气”车可以合法上路了。

  不告知违章处罚不成立

  《办法》规定:不告知违章处罚不成立。公安交管部门利用科技手段对监控抓拍执法手段给予了合法化,同时又须尽到告知义务。告知方式包括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而交管部门发出的通知会留有记录,如果没有通知记录,则录入信息系统的电子监控违法信息就视为不存在,处罚决定也不能成立。

  交警部门提醒:车辆所有者在交管部门注册的住址或电话信息要准确有效,如有变化须及时变更。若因当事人个人原因没能及时到交管部门进行变更信息,而交管部门把违法信息予以通知到其原注册信息的,会按已告知处理。

  道路问题致事故管理者要担责

  高速路上行驶突遇石头挡路,一个打轮可能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办法》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先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同命同价进法规更尊重生命

  以往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分城镇人口、农村、牧区等三大类别。《办法》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同命同价”原则在我区写进了法规。

  一次性困难救助列入基金范围

  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成立3年多,有两亿多元,但已使用的救助资金只有几百万元。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有钱花不出去,百姓需要救急却又拿不到这笔钱。为解决此矛盾,《办法》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等,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一次性困难救助合法化。救助基金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减小自由裁量方便交警执法

  以往在处理交通违法中,处罚的差别很大。同一个违法事实,处罚可能有重有轻。新法中细化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尽可能减小自由裁量,方便交通民警执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向车外抛洒物品处警告或50元罚款

  5月1日起,交警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即可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移动测速不用警车车主可不认可

  以往,我们会看到有交警坐在社会车辆里进行移动测速。《办法》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如果遇上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却未用制式警车测速的,所测出的超速记录车主可以不认可。(记者 张晓雪 高锐)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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