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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5月1日起修理厂需建维修车辆登记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4-04-03 15:3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提醒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自5月1日起,维修车辆应当建立登记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同时,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交警提示,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从今年5月1日起,要严格履行义务,为公安交管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此外,还需驾驶人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记者 杨雨超 通讯员 武志杰)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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