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办法规定,我区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市、区)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可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将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将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记者 马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