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有义务及时备案其变更的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能及时获得机动车交通违法告知信息。
据悉,该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法直接告知驾驶人、所有人交通违法信息。
为了使广大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时获得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住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或有错误的,请及时办理备案事宜;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请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又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从5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有利于警方对逃逸、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悉,该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两年。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警方提醒,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从今年5月1日起,严格履行义务,为公安交管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加大对逃逸、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