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对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我区4家企业被列入限期整改和处罚名单。
2013年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共有19家,涉及到辽宁、新疆、山西、河南、广东、湖北、宁夏、云南、安徽、湖南等地。
经核查核实,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1~4月瞒报燃煤硫分,脱硫设施CEMS数据失真,长期超标排放;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年脱硫设施停运174天,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脱硫设施存在突出问题的19家企业挂牌督办。
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应全额缴纳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内蒙古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内蒙古华润金牛热电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内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19家企业存在的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造假、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等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首席记者 张泊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