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局:服刑期间仍难逃法网
一审:被判处死刑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3年12月25日、12月31日、2014年2月28日3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依法延期审理一次。
庭审中,为了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了报案材料、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文书、照片以及冯某某的供述等大量证据。
面对国家公诉机关的指控,冯某某仍然不放弃为自己作辩解,他辩称案发当日自己在梁玉华所在超市买了一盒红塔山烟,发现烟是假的,与梁玉华换烟时发生口角,争执中他持刀杀人。连杀母女二人后,拿走了超市里的中华烟、笔记本电脑和人民币是为了制造抢劫作案现场,主观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这与其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自己预谋抢劫的说法不同)。最后,冯某某当庭表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其没有能力赔付。
其辩护人则提出:冯某某的犯罪动机不是预谋抢劫,是与被害人梁玉华发生争吵时才将其杀害的,属于激情杀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无力赔偿还在辩解
冯某某被云南警方抓获,2012年9月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他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被送交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狱中服刑的几个月中,冯某某仍旧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发现,总能等到刑满释放的那一天。可是,他没想到,自己竟然栽在了“DNA”的手里。
2013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冯某某被新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押解回呼市。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呼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沈军(化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严惩的同时,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抢财物折价款等共计97万余元。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00余元,且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其应予严惩。关于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某具有入户抢劫的情节,经查,冯某某作案时超市没有完全关门,尚未停止营业活动,根据有关“入户抢劫”的法律规定,当时与外界未完全隔离的超市并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故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院认为冯某某属激情杀人没有事实根据,冯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故对冯某某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没收,并判令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军丧葬费47052元。
至此,冯某某原以为能够逃过的漏罪被揪出,新账老账一起算,这份一审死刑判决成了对超市被害母女迟来的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