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为核心
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对村级组织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建立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理配置、适度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理配置、适度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创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模式,促进了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的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农村牧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比如,通辽市探索实践并在全区推广实行的以严格履行“五道程序”、依次通过“三次把关”、坚持实行“两个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嘎查村“532”工作法,既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有实践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促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确保农村牧区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推进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532”工作法把集体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程序固定下来,保证了群众民主参与权力运行的渠道,实现了还权于民,促进了村民自治,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满足农牧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其次,促进了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532”工作法建立了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变了农村集体组织权力治理结构,促进了村级组织权力的规范运行,有效防止了权力滥用。第三,推动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532”工作法为群众提供了自主决定集体事务的平台,提升了农牧民的主人翁责任感,群众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劲头更足、热情更高,有效地凝聚了民心、汇集了民智、集中了民力,促进了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第四,促进了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532”工作法使集体事务的决策、管理更加公开透明,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32”工作法实现了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理配置、适度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解决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层面的深层次问题
“532”工作法紧密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充分借鉴区内外的做法和经验,对权力结构和运行进行了通俗化、程序化的设计。“532”工作法的5道程序中,嘎查村党支部对集体事务进行酝酿提议,“两委”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完善,党员大会进行修订审议,保证了党组织对集体事务领导权的行使;嘎查村民(或代表)会议对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表决通过,保证了群众对集体事务决策权的行使;嘎查村“两委”班子共同组织实施,保证了村民自治组织对集体事务执行权的行使。在集体事务组织、决定和执行过程中,苏木乡镇嘎查村务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决策意见是否可行进行把关,对党员大会和嘎查村民(或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定性是否准确恰当进行把关,对嘎查村议定事项组织实施过程及日常发生的财务收支账目进行入村“审结”把关。同时,决议执行前要向群众公开实施方案,决议执行后要向群众公开实施过程及结果。“3次把关”和“两个公开”有效保证了监督组织和群众监督权的行使。这样的程序设计实现了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配置、适度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找到了有效的载体。
从根本上说,“532”工作法总结和提炼了我区探索实践村级组织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建设的成果,从程序和制度层面保证了群众对集体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近年来,我区不断探索加强村级组织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从确权分权和制权限权两个层面对村级组织权力运行进行理论创新,并进行了初步实践。比如,2008年以来,自治区纪委在鄂尔多斯市试点推行了以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为核心的“四权四制”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了村级组织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四权”分设,决策启动、民主表决、组织实施、监督评议“四制”并立的权力构架和运行模式,把民主管理的动力建立在村民的自觉、自愿、自主、自治上,建立在维护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上,受到了基层群众的支持和欢迎。这一经验做法在全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进行了交流,并被《求是》杂志刊载。“532”工作法借鉴和吸收了鄂尔多斯市试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四权”分设,搭建起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架构,做到了合理确权分权;通过“四制”并行,保证了权力的规范运行,做到了有效制权限权,充分体现了“四权四制”的核心理念,通过程序固定有效解决了机制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要以建立完善村级组织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重点,进一步探索实践农村集体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大,制约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将会日益凸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矿产资源权属、环境保护、集体资产资金管理、利益分配等各个领域中制约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将会增加农村牧区基层矛盾化解的难度,对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决策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提出新的挑战。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要抓手,在全面推行“532”工作法的基础上,以建立完善责权有序、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重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探索实践发展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制约和监督村级组织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推动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
一方面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牧区实际的权力架构,保证村级组织权力的合理配置。要保证党支部在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推进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领导权;要探索实行分类决策制度,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保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要强化流程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村委会的执行权;要保证监督组织和群众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权。另一方面要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村级组织权力的规范运行。要探索完善议题提出、民意征集、“两委会”商议和乡镇指导的决策启动机制,保证决策权力在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要探索完善会议召集、会议决定、结果公告的民主决定机制,保证决策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要探索完善村委会组织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两委会”讨论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机制,健全村务公开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强化群众监督;要探索完善全程监督、“三资”审核、“双述评议”等监督评议机制,为民主监督提供有力的机制和制度保障。 (作者为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