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联动机制,在保障性住房准入环节实行‘三审三公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
记者昨日了解到,《通知》中提出,各地区要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对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不能分配入住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筹集资金,缴清拖欠款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通水、电、气、暖、通讯等管网,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早竣工并投入使用;对2013年年底前已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到2014年年底要全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分配到保障对象家庭。
《通知》要求,我区各地区对于已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要按年度定期进行审核。对其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终止其廉租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配租配售的保障对象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或补充差价购买,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由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民政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进行回购。(记者 杜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