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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相比去年月工资均涨150元
内蒙古新闻网  14-07-04 09:03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结合内蒙古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去年均涨了150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50元上调为每月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4元上调为每小时12.2元;;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50元上调为每月14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6元上调为每小时11.4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50元上调为每月13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7元上调为每小时10.5元;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为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050元上调为每月12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8.9元上调为每小时9.7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芮文)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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