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差旅费管理新规,市财政局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差旅费开支范围进一步明确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新《办法》中取消了原来的差旅伙食费、交通费、公杂费等综合定额补助,专门分设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公务人员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有所降低
取消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
差旅补助标准有所提升
市内交通补助费
自治区外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区内盟市所在地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区内盟市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市、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办法》还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自带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在市内或市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外,每人每天100元。
《办法》还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出差不再要求住宿定点饭店
住宿标准
新《办法》不再要求出差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住宿,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科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其他要求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