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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引发血案 呼和浩特胜利路杀人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4-08-20 09:58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因为债务纠纷,欠款人高某与讨债的男子起了争执,当街数十刀要了对方的命。昨日记者采访获悉,法院经一审认定一手制造了这起胜利路杀人案的高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

  2009年,高某向赵某某(女)借款5万元。因为高某一直没有将所欠借款还清,赵某某的男友李某某(系被害人,殁年41岁)知道这一情况后向高某追讨欠款。2013年12月12日19时40分许,李某某将高某约到新城区胜利路小区商量还款事宜。这次会面不但没有商量出双方满意的结果,俩人还谈崩了。双方言语不和,很快吵了起来,越吵越凶。高某先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后来又用刀将其刺伤。李某某受伤后逃跑至胜利路某汽车修理厂门前,高某追了上来,又用刀在李某某的头部、颈部及上半身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十刀,直到李某某倒在血泊中,高某逃离了现场。就在高某驾车逃逸途中,撞到了一辆轿车后继续逃逸,新城区交管大队七中队的民警经围追堵截将其控制住,高某交代了自己捅刺他人的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12月13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某被执行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指控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将其公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母亲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0万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高某系激愤杀人,有防卫情节,且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高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目无国法,仅因为个人债务纠纷,便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某案发后驾车逃跑途中被交警拦截,交代了自己捅刺他人的行为,系自首。但其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性质,法院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高某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高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23000余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法院予以没收。(本报首席记者何芳)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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