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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收养女婴7年未登记 如今面临入学难
内蒙古新闻网  14-08-26 11:23 打印本页 来源: 兴安日报  
 

  7年前,兴安日报曾相继报道过《女婴被弃旅店母亲不知去向》和《小女孩的亲人,你在哪里?》两篇文章,文中主要讲述一名几个月的女婴被弃在旅店,旅店老板赵女士帮忙照顾并为孩子寻找亲人的事儿。然而,7年后的今天,赵女士再次连线并求助本报:被弃的女孩已经7岁,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因为孩子没有户口,无法入学。

  “我觉得没有哪个父母是狠心扔掉孩子的,肯定遇到了难处。”8月21日,记者来到赵女士家,她对记者说。采访中,她表示,因为当初考虑到孩子的亲人会来认领孩子,所以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只是在这几年中一直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可是,7年后的今天,她非但没有等到孩子的亲人,却迎来了“孩子没有户口,难以入学”的难题。谈到这个问题时,赵女士心疼地看了女孩一眼。记者发现这个7岁的小女孩,大眼睛、双眼皮,白白净净,十分讨人喜欢。在与孩子的聊天中,记者发现女孩对自己的处境不太知情,还开心地告诉记者,她现在上幼儿园,马上就要上小学了。而记者从乌市教育局了解到,若孩子无户口的话,则孩子无法正常上小学。

  随后,记者相继致电了兴安派出所、乌兰浩特市人口计生局、兴安街计生办等单位的电话。兴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孩子落户需要有计生局出具的出生证明,而乌市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表示,计生局开出证明需按规定走,需要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兴安街计生办和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也表示对赵女士家遇到的情况表示理解,也想帮忙解决,但他们仍旧无法给出具证明,原因是:在收养孩子之时,赵女士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所以无法证明该孩子是被收养的。而且,即使本报曾报道过、关注过这个弃婴,但也难以证明今天这个7岁孩子就是当年的弃婴,所以在没有充足证据面前,他们不能轻易出具证明。

  对此,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收养人不办理这些手续,则被收养人无法落户。该律师建议,赵女士最好还是求助于公安、民政等部门,咨询解决问题的方法。此事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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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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