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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丽风景线】内蒙古:惠顾民生大举措 救助贫困大学生
 

  决不能让困难家庭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访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侯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和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实施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本报记者就此项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专访了自治区教育厅厅长侯元。

  记者:此项政策是自治区什么时候出台的?自治区制定了哪些相关管理办法?

  侯元:实施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让贫困地区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指示精神、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基本教育权益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的民生政策导向,对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精神,201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 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2014年8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又联合印发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4] 1055号,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

  侯元:《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组织领导做出明确要求。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中明确规定:(一)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资助政策为,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二)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备案。

  记者:政策中普通高校新生都包括哪些学生?

  侯元:普通高校新生是指当年被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全日制(含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生。

  记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何申请?

  侯元: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低保凭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汇总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审核并确认享受资助学生资格,并将审核确认后的学生名单及时返回教育部门。

  记者:资助资金发放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侯元: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必须将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在本旗县(市区)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旗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发放给每位接受资助的学生。

  记者:如何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

  侯元:各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地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 及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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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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