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近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根据《条例》规定,《细则》结合消消火气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自治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细则》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细则》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教学体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面理解《细则》精神,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带头组织学习、严格执行《细则》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细则》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贯彻执行不打折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遵守《细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和制度规定。此外,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细则》情况作为督查工作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明查暗访,推动各项规定的执行落实。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节约意识。(杜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