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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堂”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8名嫌犯被批捕
内蒙古新闻网  14-09-06 09:55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5日获悉,呼和浩特市“金道堂”案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先后被批捕,目前已有8名涉案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男,54岁,呼伦贝尔市人)、李某某(男,26岁,牙克石人)在呼市回民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简称“金道堂”),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男,35岁,牙克石市人)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金道堂”内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其在金道堂经营近一年时间,因与齐某某产生矛盾而签署了书面声明后离开金道堂,至案发时李某某参与金道堂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719.97528万元,期间分得赃款约40万元。2014年2月17日,齐、钱二人为了在西安拓展业务规模,又聘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6岁,呼伦贝尔市人)、刘某城(男,43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经营呼市“金道堂”业务。“金道堂”主要营销模式为:以会员制按份出售产品,包括肾三宝、鹿心血、有机米、有机油等百余种产品,会员购买产品后通过赠品方式或者寄存代卖方式给予回报,同时要求会员通过对外宣传发展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加入,如果宣传成功或公司代卖产品售出,将在9个月之内,按照以下比例以“广告费”的名义给会员返款:第一个月至第三个月返还会员购买产品支付资金的10%,连续返利三个月;第四个月至六个月返还会员入会购买产品支付资金的20%,连续返利三个月;第七个月至第八个月返还会员入会购买产品支付资金30%,连续返利两个月;第九个月返还会员入会购买产品支付资金50%。9个月下来,入会会员不但可以免费使用、食用产品,拿回本金,还可以拿到入会购买产品支付资金100%的利润。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呼和浩特市人)在“金道堂”工作期间,受利益驱动帮助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非法吸收资金,参与“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销售部会员产品买卖合同书”具体条文的修改事宜,参与“金道堂”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对外接待行政部门的检查,领取工资及奖金共计10.1667万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呼和浩特市人)在“金道堂”工作期间,帮助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销售产品,发展客户,涉案金额147.7060万元。

  经初步核实,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金道堂”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上亿元,部分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挥霍,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女,内蒙古牙克石市人)在得知其夫钱某某被抓获后,帮助转移涉案资金400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夏合琴朱云)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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