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我与侯成伟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转让协议,将自家的一宗土地及其上的房屋转让于候成伟建设楼房。协议约定,楼房建成后,由侯成伟分给我独院两层楼房一套。2005年,因侯成伟不能履行协议,双方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将其诉至东胜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此案经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了我的诉求。侯成伟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自治区高院经审理此案后,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此后,侯成伟向东胜区法院申请执行。东胜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议上级法院再审。”9月6日,张俊告诉记者。
据张俊介绍,大约在2010年9月份,他意外得知,争议的房产被变更到了侯成伟的名下。他从东胜区房管局了解到,产权证是依据自治区高院(2008)内民再提字第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变更的。打了这么多年官司,他根本就没有见到过这样一份法律文书,所以赶忙去自治区高院进行查询。没想到,高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根本就没有发出过这样的执行通知书。在他的多次奔走下,2011年2月25日,自治区高院正式向东胜区房管局发函,对第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真伪进行了说明,并要求房管局依照工作职权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然而,他跑了3年多,东胜区房管局只是撤销了侯成伟的房产证,却一直没有恢复原状。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东胜区房地产管理局乔平副局长。乔平告诉记者:“当初把张俊的房产证变更到侯成伟名下,依据的是自治区高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来知道这份执行通知书是假的就撤销了。之所以没有恢复原状,是因为张俊和侯成伟产权纠纷一、二审的判决已被撤销,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产权归属还没有定性。作为一个颁证部门,我们只能等待司法机关的结论,并最终以该司法文书为依据进行颁证。”(记者 范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