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辛某、孙某以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据了解,被告人辛某自己是吸毒人员,被告人孙某2011年夏天在辛某家第一次吸毒,此后与辛某一起吸食毒品一直持续到2012年的冬天。辛某提供吸食的毒品和吸毒的工具。
之后孙某就自已购买毒品,并向辛某一样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
在抓获被告人辛某时,警方从其所居住的房间内搜查出毒品4.25克,液体2毫升,抓获被告人孙某时,警方从其所居住的房间内搜查出毒品0.69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
据了解,自2011年夏季至案发,被告人辛某、孙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共容留11人多次在其住宅内、轿车内、其登记的宾馆房间等地吸食毒品,有些吸毒人员甚至已吸毒三年,还有的是男女朋友一起共同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辛某、孙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