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居民反映,自己最近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该不该签合同附件——《临时管理规约》不太明白。红山区房管局相关人士答复:必须签订,以备维权之用。
据红山区房管局物业股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据了解,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新建小区业主入住率不高,难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为此,《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作为物业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是必须签订的,而且还可以作为重要法律依据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该负责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