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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蒙古新闻网  14-09-25 10:44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北方新报  
 

  问:我和张三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俩一直居住在张三家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我俩未重新装修)。2014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而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6月,我和张三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该安置房,张三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张三的说法对吗?

  答:张三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和张三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韩功滨律师

  联系电话(办):0472-3333147++手机:13171243633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8号街坊平安商务楼三楼(九星电子大楼
往北200米,富强路与繁荣道交叉路口)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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