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从而为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开辟了道路。
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自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段时间里,人民解放军曾准备渡海作战,解放台湾。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从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中国共产党提出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的方针。
70年代后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现状,逐渐形成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新思路。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方针。此后,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对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又作了进一步思考。1979年1月底至2月初,邓小平在应邀访美期间强调,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归回祖国的问题,那是中国的内政。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归回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 1981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台湾、香港知名人士时指出:“我们要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种情况下被迫使用武力。即使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的现状也可以不变。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一个区,还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这两次谈话,表明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最初构想。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提出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对台政策。至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实际上已经形成。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首次用“一国两制”的概念对此加以确认。他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为了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具体化、系统化,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进一步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六条方针。主要内容是:祖国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这六条方针,集中体现了邓小平运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
概括起来,“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以这种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构想,从中国实际出发,照顾到各方利益,既体现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我国先后于1984年和1987年同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联合声明,正式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和1999年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海峡两岸关系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