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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
内蒙古新闻网  14-10-11 11:20 打印本页 来源: 赤峰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的要求,近期我市将开展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

  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其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离)休领导人员,凡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的,均为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
  清理规范的原则是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任职;禁止在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禁止在职党政机关干部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清理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工作按要求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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