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祖国北疆的亮丽风景
——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湿地风光。李任滋摄(新华社发)
内蒙古边防战士看望蒙古族牧民。本报记者吴勇摄
制图:宋嵩
1947年5月1日,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曙光里,我国首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这不仅意味着内蒙古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纪元,也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67年来,在广袤的内蒙古大地上,得益于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创造出具有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发展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草原闪光
“只有在祖国统一的大家庭中,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国家才能富强,各民族才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任主席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的阐述。
67年前的内蒙古,贫穷、落后,支离破碎,满目凄凉。乌兰夫肩负重托,带领蒙古族、汉族等大批干部,从延安回到内蒙古,任绥蒙政府主席,开始将中国共产党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构想付诸实践。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确立了内蒙古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诞生。
自成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大共制订和批准565件地方性法规,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
目前,内蒙古少数民族总人口572万,占全区人口的22.9%,其中蒙古族45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8%,共有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8个民族乡。自治区着力加大培养力度,拓宽选拔培养渠道,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的选用机制,成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保证。
进入新世纪以来,内蒙古抓住机遇,强力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互动发展,强化呼、包、鄂等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2013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800亿元,城镇化率提高到58.7%,总体上实现了传统农牧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变。
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安定,内蒙古以实实在在的转变,展示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丰硕成果。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提出了“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要求,对内蒙古的发展寄予了新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