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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定12月起病死动物必须无害化处理
内蒙古新闻网  14-10-15 09:0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今后凡是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将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将病死动物交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10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农牧业厅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出台,为加强自治区疫病防控,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病死动物的处理等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

  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介绍,近年来,各地重大动物疫病频发,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形势严峻,有些疫病严重威胁着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据统计,目前,全区规模养殖场总数为53780家,其中配备无害化处理设备的779家,仅占1.45%。全区654家屠宰场中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仅有355家,给全区动物疫情的控制、畜产品安全等带来了极大隐患。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对于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专门增加设立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专章,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场)和饲养动物的个人在无害化处理中的具体职责。以及明确指出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将进行动态监管,强化了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等流通防疫监管力度。(记者 李国萍)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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