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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61家鉴定机构“立规矩”
内蒙古新闻网  14-10-31 10:32 打印本页 来源: 红山晚报  
 

  为有效规范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赤峰中级法院对辖区61家入选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此举对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赤峰中院要求,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鉴定时间过长的问题,中院要求一般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不得超过30日,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日,超出时限必须书面报告,由市中级法院批准。如鉴定评估意见明显与标的物市场价值不符,该鉴定评估机构将被中院剔出名册,必要时将向行政主管及审批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消其资质。构成犯罪的,将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据介绍,下一步,赤峰中级法院还将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引入第三人特别是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及时引导调解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同时将尝试建立评估、拍卖监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发放便民告知书,强化移送的材料质证制度和鉴定结论听证规则,探索网络拍卖或统一拍卖场地等创新举措。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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