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张某(出借人)于2011年4月1日与被告李某(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称签订了借款协议后,他把10万元现金借给了李某。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催李某还款,但是李某至今未还本付息。庭审中,由于李某未到庭,而且张某只能提供一张借款协议,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他把钱借给了李某。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借款协议不能证明借款发生
达茂旗人民法院法官云苏日娜: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金钱借贷法律关系非常频繁,但是因为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区分借款协议与借条之间的差别,很容易产生歧义,发生纠纷,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个借贷关系先要有借款协议,协议对借款的金额、还款时间、借款时间等达成一致,以后就要按照该协议来履行。但是,借款协议不代表实际已经履行。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时,要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证明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还钱时,根据出借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这样,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就构成了一个借贷有机整体。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只有一份借款协议,并没有李某出具的借条,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拿到了张某的这笔钱。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发生金钱借贷法律关系时,借贷双方必须将符合双方意愿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方面的要素以书面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记者 高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