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晓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战略举措,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国上下共同的努力。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要紧紧抓住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机遇,立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因应各族群众不断提升的物质文化新需求,加快自治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边疆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让祖国北疆的风景线更加亮丽。
首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深入理解当今世界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法治国”是源于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处理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种理性化的制度。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国家,而是为了人民长久的福祉。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在行使政府权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国”概念后来被普通法系国家所接受,逐步演化成为现代法治的概念,并成为当今世界国家治理的新要求。现代法治的
根本要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这是法治的落脚点;二是对公共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的着力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谋划,不仅是对业已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升级,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其核心目标就是:通过进一步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以及合理规范的司法职权配置等有机协调的法治机制,做到对合法权利的尊重,对公共权力的慎用,对自由权利的节制,对法治文化的崇尚。让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落地生根,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推进公平正义的有力支撑。让人民群众更充分地享有权利,更大程度地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成果。
其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立足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对于边疆民族地区来说,近期社会生活中另外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就是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和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这两件重要事件的历史性交汇,为未来边疆民族地区实现什么样的繁荣发展、怎样实现繁荣发展,提供了新指引,提出了新挑战,创造了新机遇。
如同《决定》所指出的,法治中国建设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要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同样,推进内蒙古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同样不能脱离自治区的实际,必须立足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面临的挑战看,我区尽管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中东部发达省区相比,社会发展还相对落后,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从面临的机遇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升级转型,我区已经到了不能再依靠拼资源、经济总量的新阶段,以法治建设为枢纽的体制变革,将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不竭的新动力。因此,未来内蒙古的发展,需要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面临的挑战,只有加快法治建设、依法治区的步伐,通过释放体制变革的巨大红利,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赢得赶超的新机遇。
最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因应各族群众不断提升的权利新需求。
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自治区各族人民在物质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的同时,新的权利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例如,随着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深入,如何在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享有优质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边疆民族地区群众高度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全面推进法
治中国建设,其落脚点就是要为满足和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供制度保障。
《决定》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着《决定》所指出的各种问题,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到现实中的执法、司法都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很多关于自治权的重要原则多为宣示性和指导性,缺乏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和配套细则,导致实际工作难以纳入法治运行轨道。而要把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落在实处,就需要立足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区情,从满足自治区各族人民特殊的权利需求出发,制定出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让书面上的法律条文真正转化成生活中的法治实践。我区应该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加快法治内蒙古的建设,更充分有力地实现对边疆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尊重、保护和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
(作者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