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包头市昆区二旅社跑黑车,因不愿每月交3000元的“份子钱”,与“老大”刘某发生冲突。随后,王某伙同十几名男子手持砍刀、镐把、斧子与“老大”刘某及其手下厮打,并砍伤刘某手下唐某。2014年7月1日,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昆区人民法院现已审结此案。11月13日,记者向办案法官了解了案件经过。
王某于2011年在昆区二旅社“跑黑车”过程中得知,每月必须向“老大”刘某交纳3000元的“份子钱”,否则不能跑车。随后,王某与朋友一同到刘某的公司商量解决此事,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后不欢而散。事后,刘某带领数人到王某住所处砸门并骚扰其家人。同年11月30日23时许,王某召集十几名手持砍刀、镐把、斧子的男子与刘某及其手下唐某等人发生厮打,唐某肩部、腕部以及腿部被砍伤。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唐某被伤及右肩部、左腕部、左小腿;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琐事与刘某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并报复刘某,即策划并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决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实习记者 田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