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二论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必定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把立法工作这个龙头舞起来,才能为法律的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创造有利条件、奠定坚实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长期以来,自治区始终高度重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3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与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相比,我区在立法体制、立法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应该说,立法质量的高低制约着法治水平的高下。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让制定出来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立法工作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党的领导是实现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政治保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就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这对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至关重要。
真正的法律不是写在纸上、刻在石头上的,而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相辅相成,不可割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和参与立法的热情日益高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就是要把更多利益相关方的声音纳入立法进程,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来自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只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反映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才能使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历史不断前行,法律体系必须跟上实践的脚步。全面深化改革涉深水、闯险滩、啃硬骨头,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推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就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而致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一部法律制定出来,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能否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我们期待在建设法治内蒙古的新征程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良善之法、管用之法,为更多的人追逐梦想筑牢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