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包头市公路局副局长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获刑 工程招标成敛财手段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提供帮助、为没有资质的工程队招揽公路施工项目、为挂靠公司降低管理费,这些都成为原包头市公路局副局长、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杨浩(化名)的敛财手段。
但在接受调查时,这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副局长却表示,他和行贿人的交往只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近日,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杨浩获刑。
为无资质的公司提供方便
2012年7月5日,鄂尔多斯沿黄一级公路正式通车,这是鄂尔多斯市落实自治区沿黄沿线经济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的一个重大项目,也是改善这一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的一项重大工程。同时,也是杨浩收受钱财的主要公路项目之一。
2009年4月,鄂尔多斯市森河建材公司打算投标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但因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屈某,通过关系,辗转联系到了杨浩,并提出想要挂靠并借用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公路公司)资质投标,希望杨浩能帮他操作降低挂靠管理费费率。为表示诚意,屈某提出事成之后将给杨浩好处。
在杨浩的帮助下,屈某借用公路公司的资质,投中了路基工程的施工项目,还获得了1.2%的挂靠管理费费率。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又借用公路公司资质,投中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路面工程的一个标段。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2010年1月,屈某又一次找到了杨浩,希望他能再降低一些挂靠管理费费率,杨浩决定将费率定在1%。2010年3月的一天,为感谢杨浩之前以及在工程管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屈某在杨浩的办公室里,送给杨浩40万元现金。杨浩将该款大部分分几次存入银行转入股市,其余部分用于日常的消费。
同样是在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的建设中,因为没有资质,2009年五六月份,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找到了杨浩,提出要挂靠借用公路公司资质。
杨浩同意后,让王某报名投标。因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一级资质,且必须由法人代表亲自到场签署招投标的有关文件。
2009年6月、7月,杨浩应王某之约,到鄂尔多斯市交通局为王某办理了报名投标手续。为感谢杨浩的帮助,以及倘若投标成功后,希望能继续得到相应关照,王某在杨浩入住的客房内给了其10万元现金。这些钱都被杨浩作为了日常开支。
同年5月,为了承包公路公司承建的省道211线,K15至K17标段路基和路面工程,丁某两次找到杨浩,希望他提供帮助。最终,丁某如愿以偿。在施工期间,丁某给了杨浩2万元,希望他能把挂靠管理费降低一点,再提高一点工程造价。而杨浩拿了2万元钱后,也确实为丁某达成了心愿。
“礼尚往来”实为受贿
2009年、2010年间,杨浩在应酬中认识了卢某,之后有过单独接触。在两人的交流中,杨浩表示想要找有实力的施工队伍与公路公司合作做垫资工程。卢某表示自己就有承揽路基工程的能力,也有这方面业绩。
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为了通过杨浩承揽一些路基工程,以及在可能的时候挂靠借用公路公司的资质,卢某提前“铺路”,分两次给杨浩送了2万元现金。
但在庭审中,杨浩却对此事实并不认可。杨浩表示:“我和卢某是朋友关系,卢某有很强的社会关系。我们都是年轻人,我们都是为以后工作上的合作来做铺垫。在卢某孩子过生日的时候,我也送礼物。”但这自认为只是法律意识淡薄、疏忽的说辞,并没有抹杀杨浩受贿的事实。
另外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杨浩及其妻子名下共有资产折合人民币594.65万元。其中包括房产6套、车辆1台、股票账户资金332.19万元以及银行存款。另外,杨浩还投资了20万元与朋友合作做工程。其中,72.33万元杨浩不能说出合法来源。
国家干部难逃法律制裁
201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杨浩。2014年2月,此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为确保审理无误,被延迟审查起诉时间。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工程挂靠、降低挂靠管理费等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杨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收受卢某2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及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杨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浩非法所得76.33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首席记者 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