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必须把这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切实筑牢。
老百姓常说:一碗水要端平。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有的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就要全面落实司法领域改革举措,下大气力解决好这些问题。
“法者,天下之公器。”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是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削弱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就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减少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现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改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推进器。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就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堵塞各种导致司法不公的漏洞,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只有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要切实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权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就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一个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离不开对司法活动的强有力监督。特权思想、衙门习气、霸道作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队伍整体形象。对此,必须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
司法公正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平遥古城县衙有一幅对联:与百姓有缘才来到此,期寸心无愧不负斯民。封建官吏尚有这样的觉悟,我们的司法人员理应做得更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司法为社会支撑起公平正义的广阔天空。(内蒙古日报评论员)